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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销代赔 射阳法院首创商标侵权赔偿新模式

  发布时间:2024-10-09 09:51:33 打印 字号: | |

近日,射阳法院审结射阳县大米协会与上海某贸易公司、滨海县某米厂、兴化市某米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,精准认定不同市场主体的侵权行为性质,创新“以销代赔”结合惩罚性赔偿的“调解+判决”方式妥善处理该起涉“射阳大米”地理标志的商标侵权纠纷。

“射阳大米”是射阳县特色农产品,也是全国大米行业中首件地理标志集体商标,被评为“中国驰名商标”,年销量逾百万吨。为聚合整体优势,推进产业化进程,不断放大品牌效应,该县于2001年成立射阳县大米协会,协会现有48家大米加工、经营会员单位。

2023年10月,射阳县大米协会发现上海某贸易公司销售大米产品与“射阳大米及图”商标高度相似,涉嫌商标侵权,遂将该公司及生产商滨海县某米厂诉至法院,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,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。

案涉侵权大米包装袋中标注的生产厂家为滨海县某米厂,地址也为该米厂工商注册地址,但该米厂陈述并未生产过该侵权大米,在包装袋标注的生产日期之前公司厂房就已拆迁。承办法官根据包装袋中标注的联系电话,发现该号码对应的微信名为“兴化市某米厂”,地区显示为泰州,并通过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”查询找出该米厂。后经射阳县大米协会申请,该院依法追加兴化市某米厂为本案被告,其认可涉案侵权大米由其生产。

兴化市某米厂在自己生产的大米包装袋上使用与“射阳大米”商标相似的“射阳河大米”标识,联系方式标注为该厂联系电话,生产厂商却标注为滨海县某米厂。且经查询,该米厂曾于2021年因商标侵权在盐城中院被射阳县大米协会起诉,后以3万元达成调解,且保证停止侵权行为。现再次侵害原告合法商标权,主观恶意较大,该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及销售数量、价款金额等,作出6万元惩罚性赔偿的判决。

本案中,销售方上海某贸易公司缺乏识别正品“射阳大米”能力,又无法提供合法来源的证据,本身侵权主观恶意较小。该院为化解矛盾纠纷,创新性提出销售方以进购或代销“射阳大米”形式代替经济赔偿的调解方案,获得原、被告双方认可。最终达成调解协议,上海某贸易公司一次性进购正品射阳大米100吨,以弥补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,同时拓宽“射阳大米”销售市场,原、被告双方实现互利共赢。

射阳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,围绕各方陈述及证据,精准查明事实、认定责任,对案涉被告采取不同处理方式,调判结合审结案件,最终当事人均未上诉,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。

责任编辑:综合办公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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